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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施放气球须充氦气禁用氢气,最高罚款5万元

发布时间:2013-06-08        浏览次数:270        返回列表
广东佛山施放气球须充氦气禁用氢气,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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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慧 通讯员钟建生)记者昨日从佛山市气象局执法办公室了解到,为了加强管理施放气球工作,以及做好“亚艺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佛山市政府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施放气球管理工作。同时,气象局执法办公室向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做好“亚艺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亚艺节”期间,各活动场所施放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氦气),严禁使用氢气充灌气球,严禁群放手持小气球;而且各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向主办单位讲清要使用氦气和安全,以及价钱问题。

  气球事故近年多发生

  由于灌充气球主要使用的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氢气,不按规定操作,极易发生事故;气球失控,更加会严重影响和危及航空飞行安全。近年来,社会上有些单位和个人,由于违规操作,不按规定施放气球,使气球爆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如去年7月18日,佛山市某区某房地产公司施放8只气球,21日因风大由保安人员自行回收气球时飞走一只气球,该气球23日在罗定市步船镇发生爆炸,6人当场被炸伤。

  施放单位须取得《资格证》

  《通知》规定市内区级以上气象局负责对辖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禅城区、高明区由市气象局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局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航机场保护区和军航限制区内施放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民航中南空中交通管理局空管处、广州空军航管处)审批。

  凡是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必须持有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施放气球资质证》。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人员和单位为其施放气球。

  严禁使用氢气充灌气球

  《通知》规定,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佛山市区域内施放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氦气),严禁使用氢气充灌气球,严禁群放手持小气球。

  施放气球单位申请施放气球作业时,必须经所在地气象局审批,并持所在地气象局审批的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到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管辖区域对施放气球进行监督检查,气象局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施放气球管理的执法力度,对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者处罚1万~5万元

  如果气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使用氢气违规现象,将按中国气象局9号令处罚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另外,各施放气球单位在“亚艺节”期间施放的气球必须要有专人看管,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处理气球漏气等情况,杜绝气球脱飞现象出现。另外,该通知有关气球施放的申请、施放原则、处罚等与佛山市政府以下的《通知》规定一样。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咨询的,可以与佛山市气象局执法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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